人人應知的公禱書歷史 第10章 薩伏依會議
第10章 薩伏依會議
英格蘭以歡呼聲擺脫了英格蘭共和時期的怨恨和暴力,擺脫了長老會和獨立派的精神專制(後者推翻了前者),擺脫了由此造成的混亂和褻瀆,迎來了教會和君主的復辟,以及自由議會制度的重建。1660年為國教徒帶來了良心自由——但可惜的是,他們很快就通過剝奪非國教徒的自由來報復。對《公禱書》的需求如此之大,以至於在1660年結束之前,舊版祈禱書就印刷了五版。
BISHOP COSIN
然而,自1604年以來《公禱書》尚未經過修訂,許多人至少在這一點上達成共識——需要一次新的修訂。這是國家兩黨唯一達成一致的問題,正如薩伏依會議很快就會顯示的那樣。但首先,當查理二世仍在荷蘭時,一群長老會神學家隨同議會代表團前往海牙迎接查理回國(1660年5月10日),並要求由於《公禱書》已長期停用,國王登陸時不應使用它。他們還要求他的隨從牧師停止使用白色法衣。國王以其一貫的機智回答說,當別人享有如此多的寬容時,他不會約束自己。但在他回國後,清教徒繼續施壓,要求將《公禱書》改造得像改革宗教會的禮儀。當時還有九位主教在世;他們做出了絕佳的回應,稱「我們雙方的形式越接近古希臘和拉丁教會的禮儀,就越不容易受到共同敵人的反對。」國王於1660年10月25日發布了一項宣言,承諾舉行會議,同時允許暫時的自由。
1661年4月15日,薩伏依會議召開:會議由十二位主教(包括達勒姆的約翰·科辛、林肯的羅伯特·桑德森和倫敦的吉爾伯特·謝爾登)以及九位助理(包括著名的《信經闡釋》一書的作者,後來成為切斯特主教的約翰·皮爾森)、彼得·海林、彼得·岡寧、安東尼·斯帕羅和赫伯特·索恩代克)組成一方;另一方則由十二位長老會神學家(包括《聖徒永恆安息》<此書有翻譯為中文,三聯書店出版>一書的作者理查德·巴克斯特和埃德蒙·卡拉米)以及九位助理組成。
我們在此沒有空間重印教会一些职员和圣品人對《公禱書》的「異議」,或是「主教們對異議的回覆」:這些內容可在E. 卡德威爾的《會議歷史》(E. Cardwell’s History of Conferences)中找到,並在《普羅克特和弗雷爾》(Procter and Frere)中得到很好的概述。但它們為17世紀《公禱書》的重大爭議、其原則以及反對者的立場提供了如此寶貴的洞見,以至於讀者會很樂意看到一些更重要的異議,以及主教們的回覆,這些回覆在此被濃縮並以斜體印刷。
有一點立即凸顯出來——米爾頓那句警句的真實性,即長老會牧師不過是舊時神父的放大版。一些「異議」確實是教士專制的放大:例如,清教徒希望賦予牧師拒絕為孩子施洗的權力,如果他認為孩子的父母是異端或惡名昭著的罪人。我們應該感謝主教們回覆:“我們認為這是非常苛刻和不仁慈的,而且賦予了過大且任意的權力。”同樣地,他們希望在慰问病人时中給予牧師更大的自由,而主教們回答說,赦罪不應取決於牧師的喜好,而應取決於病人的懺悔。他們還希望敦促牧師使用全權「既接納又拒絕人來到主的聖桌前」。他們進一步提議剝奪會眾在禮拜中的參與——重句和回應、誡命後的“求主憐憫”(改為在最後說「一個合適的禱告」),以及启应誦讀詩篇和讚美詩,宣稱「會眾在公共禱告中的角色僅僅是以沉默和虔誠參與其中,並在結束時通過說“*阿們”*來表示同意。」因此,他們希望會長在整個禮拜過程中面向會眾也就不足為奇了——這是一種令人不快的聖職主義,許多教派至今仍受其困擾:對此主教們回覆,“不應如此”,並指出在古代教會中,當主祭人員作為會眾的代言人時,總是與會眾一同轉向。
因此,被如此推崇的主禮人必須掌控整個禮拜:清教徒神學家不僅希望他有權「省略部分」指定的禮拜內容並以即興禱告取代,還希望將祝文融合成「由多個祝文組成的一個有條理且完整的禱告形式」,並將連禱文改變為「一個莊嚴的禱告」。試想一下——如果主教們在1661年讓步,我們今天去教堂時會發現一位穿著長外套的紳士面對著我們,不間斷地將整個連禱文作為一個莊嚴的禱告誦讀出來,而我們除了「以沉默和虔誠參與其中」並在他結束時說「阿們」之外,別無他法!
應省略祭衣規則,「因為這條規則似乎要帶回法衣、白麻布袍等,以及《公禱書》(愛德華六世五年和六年版)(第二本)所禁止的其他祭衣」;對此主教們回覆:“*我們認為保留現有規則是合適的”。*白袍、洗禮時的十字架,以及領聖餐時跪下被視為「罪惡之源」;婚戒應該是可選擇的。禮儀中「不應有任何似乎支持將大齋期視為虔誠齋戒的內容」;且「聖人慶節……及其守夜禮應予以省略。」「星期日」(Sunday)一詞受到反對,不僅是「會長」(Priest,祭司、神父),就連最無害的「助理牧師」(Curate)一詞也不例外。主教們回應這些批評時引用了大公教會的傳統,以及符合聖經和古代的大公教會的習俗,還有古代大公教會的共識。
"FORASMUCH AS THIS RUBRIC SEEMETH TO BRING BACK." (The Communion, c. 1500.)
清教徒神學家也反對《公禱書》之中那些假定全體會眾「已重生、皈依並處於實際恩典狀態」的措辭:主教們則以聖保羅使用「聖徒」一詞作為回應。清教徒還反對葬禮儀式中的仁慈假設(主教們說:保持仁慈並懷抱希望是更好的),並要求加入一項規則,聲明祈禱和勸勉並非為死者謀福(主教們刻意忽視了這一點)。他們還要求增加一項規則,允許聖職除非認為合適,否則不必前往墓地,對此主教們回應說,“既然這不是為了安撫脆弱的良心,而是為了照顧脆弱的頭腦,這個要求用帽子比用規則更容易解決”。事實上,主教們在那個時代並不害怕說俏皮話,或以平易近人的方式說話,就像他們在回應刪除所有次經課文的要求時所說的那樣,“但願講道能有這麼好”;因為,他們說,如果教堂裏除了舊約和新約之外什麼都不應該聽到,那麼就連講道也不會有了。
時至今日,無論是國教徒還是非國教徒,很少有人會同意這些反對意見,其中許多無疑是無理取鬧和吹毛求疵的,而其他則依賴於如今已過時的神學理論。舉例來說,主教們沒有屈服於清教徒要求將教理問答中的「繼承者」改為「後嗣」的要求,這是一種幸事——因為這樣做會將天國變成一個未來的希望,而不是當前的繼承;我們也可以慶幸主教們拒絕只寫「只有兩個」,而保留了「作為普遍必要的得救之道」這個限定語,從而保持了聖禮定義的廣泛性。我認為,我們今天也應該由衷感恩,我們沒有被1661年流行的那些「關於信仰、懺悔、兩約、稱義、成聖、收養和重生的本質」等理論束縛,這些理論本可能被插入教理問答中。
再者,現在誰還會希望堅信禮不由主教施行,或在那項儀式中不假定所帶來的孩子們擁有基督精神和罪得赦免呢?誰現在還想在洗禮或堅信禮中省略提及教父母呢?誰會希望聖職有權力,如果他選擇的話,不親自向每位領聖餐者分發聖禮呢?誰能忍受看到已經提到的那些簡單的裝飾和儀式——例如長白袍,或跪著領聖餐——被廢除呢?
當然,一些清教徒的批評是有道理的,其中一些被主教們和他們的助手們所接受。他們同意按照《聖經·欽定版》印刷書信和福音;在紅字注釋中加上「指定為書信的經文部分」;為領聖餐者提供更長的通知時間,將「前一天晚上,或者當天早上」改為「至少在前一天的某個時候」;在聖餐禮儀的祝聖禱文中加入手勢動作(清教徒正確地指出,甚至沒有提到擘餅);在堅信禮後的紅字注釋中加上「或已準備好並渴望接受堅信禮」的字句(這也是一項改進)。除此之外,他們同意在婚禮儀式中將「我以我的身體敬拜(worship)你」改為「我以我的身體尊敬(honour,)你」,儘管幸運的是這項改動並未實施;但他們確實將「直到死亡將我們分開」改為「直到死亡使我們分離」。主教們進一步同意在十誡前加上序言(清教徒稱之為「上帝親自加上的」),但幸運的是這也沒有實施;並同意從葬禮儀式中刪除「確實無疑地盼望復活得永生」這些形容詞;但非常幸運的是,這一改動也被收回了,通過插入定冠詞來保護其含義。
我們可以用兩段引文來總結這個立場。清教徒神學家說:「用我們意見分歧的個人幻想來增加我們的公共儀式,是永久延續分裂的最有效方法。祈禱、懺悔、感恩、誦讀聖經,以及以最簡單樸素的方式施行聖禮,就足以構成一個完備的禮儀,而無需加入任何個人意見、教會排場、服飾、規定的姿勢、圖像、音樂、有關死者的事宜,以及許多以秩序和莊重之名潛入教會的多餘之物。用不必要的事物來加重教會和禮儀的負擔,是一切迷信的開端。」「如果教會的特別引導者和父輩們能稍微節制一些,不要用多餘的東西來加重教會的負擔,或者在復興過時習俗或強加新習俗時不要過於嚴格,那麼分裂或迷信的原因就會少得多。」
精修者圣爱德华祭坛,在西敏寺。
主教們說:—
「我們改革者的智慧在於制定一套儀式,使羅馬教徒和誓反教徒都無法正當地反對。」為了維護教會的和平,我們認為沒有比固定的禮拜儀式更好、更有效的方法;按照使徒的教導,要避免分裂,就必須眾口同聲。這是前人和近代的經驗告訴我們的;當我們謹守禮拜儀式時,我們便和平共處;自從禮拜儀式被擱置後,公眾崇拜就衍生出如幻想般多樣的模式和形式。「如果我們不遵守神聖尼西亞大公會議的金科玉律『讓古老習俗延續』(Let ancient customs prevail),直到有明確的理由要求改變為止,我們將會因無故背離大公教會的傳統而冒犯虔誠的基督徒,並且給予教會敵人比我希望我們的弟兄願意給予的更大優勢。」
在許多方面,那個時代的教會人士都是錯誤的——他們特別應該為懲罰性法律和對異議者的騷擾負責,這些問題花費了數代人和多項寬容法案才得以消除。但如今很少有學者會否認他們的神學更為寬廣、更具基督教精神,因為較少受到加爾文主義的影響,而且比起他們的反對者更忠於新約聖經;在這本小史所關注的禮儀事務上,現在已毫無疑問地證明他們是對的,而清教徒是錯的。清教徒為英格蘭帶來了高尚的道德堅韌性;而那些因殘酷的“克拉倫登法典”*(譯者注:此法典是君主復辟後,在1661-1665年通過的四項法案,此案讓宗教不寬容的政策在英格蘭施行。)*而被排除在法律之外的異議者的教會後裔,如今已成為我們最優秀的國民之一;但這些後裔本身今天正是最有力的見證,證明教會人士在禮儀事務上是正確的,因為我們現代的長老會信徒和非國教徒正在穩步採用那些曾被虔誠的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和他的同僚們莫名反對的措辭、習俗和裝飾。
- 1645年:《公禱書》被廢除並將其使用定為刑事罪。
- 1660年:君主復辟。
- 五月一*日:*查理二世頒布《布雷達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Breda),承諾宗教寬容。
- 五月四日。長老會議會代表團(Parliamentary Deputation of Presbyterians)在海牙晉見國王。
- *五月十日:*1604年版《公禱書》在感恩節於上議院使用。
- 十月二十五日。王室宣言承諾召開會議並由「全國宗教會議」(a national Synod)做出決定。
- 1661年。
- 四月十五日至七月二十四日。薩伏依會議。
- 五月八日。教會會議召開。
- 七月九日。下議院通過《統一法案》。
- 十一月二十日。教會會議任命主教委員會修訂《公禱書》。
- 十二月二十日。經討論和修訂後完成第五本**《公禱書》**,並獲坎特伯雷和約克教會會議兩院通過。
- 1662年。
- 二月二十五日。第五版《公禱書》附於《統一法案》,但未經兩院討論或修訂。
- 四月九日。上議院通過修訂後的《統一法案》。
- 五月十九日。該法案獲得御准,成為1662年《統一法令》。
有人嘲諷《公禱書》說它只不過是一項議會法案的一部分。確實如此,但主禱文和大衛的詩篇也是如此,任何事物都可能如此。上述概要表明,雖然議會選擇採納教會的《公禱書》(這對雙方都是一種榮譽),將其附加到《統一法案》中,從而賦予其公民效力,並且(最令人遺憾的是)以懲罰和處罰來強制執行,但我們現在的《公禱書》絲毫不減其作為教會之作品的本質,教會的權利和自由在每個階段都得到了最謹慎的保護。我們稱之為改革時期的動盪世紀始於專制和壓迫,但最終在1662年以立憲主義的確立而告終;而強制實施這一解決方案的保皇派議會,至少代表了人民的意願。
更令人遺憾的是,這個議會拒絕了對清教徒所承諾的寬容。這些清教徒從不循規的教會成員淪為異議者,他們的禮拜活動依據1664年《非國教徒秘密聚會法》(the Conventicle Act)被禁止,違者最終將被流放;依據1665年《五哩法》(the Five Mile Act),他們中的激進牧師被禁止在距離城鎮五哩範圍內活動;而根據1673年《忠誠宣誓法》( the Test Act),他們的虔誠信徒與羅馬教徒一樣,被剝奪了所有文職、軍事和海軍職位的任職資格。然而,這個主要由鄉紳組成的議會也不是完全沒有理由——這些人中有許多在王政復辟時重返故里,卻發現教堂被毀、樹木被伐、祖先的家園遭到破壞。再者,那些被驅逐的清教徒牧師本身也是入侵者,因為在此之前英國國教會教徒就遭受過更嚴重的驅逐。最重要的是,查理國王殉道的不可磨滅的記憶始終籠罩在人們心頭。
上圖:非國教徒的秘密聚集。